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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12/25 17: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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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涉及我辖区1家粮油店,2家蔬菜店,2家商行(店),7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一、巴楚县福客隆商店销售的豆芽(一)抽检基本情况巴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年6月19日对巴楚县福客隆商店销售的豆芽进行监督抽检,抽样地点:巴楚县巴尔楚克小镇9栋1号楼,抽样数量:2.5公斤,抽样单编号:SAG-SP21-,检验不合格项目:4-氯苯氧乙酸钠。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该商店所销售的豆芽,因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年7月24日巴楚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向巴楚县福客隆商店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NO:SAG-SP21-),经现场检查和调查,巴楚县福客隆商店当事人于年7月17日当日从城南市场购进10KG,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等材料,供货方为巴楚县想*鲜豆食品厂,负责人:朱想*,电话。年7月17日,巴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图木舒克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巴楚县想*鲜豆食品厂当日生产的*豆芽抽样检验,年7月27日我局收到图木舒克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编号:SPWT号检验报告,抽检的*豆芽产品中4-氯苯氧乙酸钠和6-苄基腺嘌呤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年第11号《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巴楚县福客隆商店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于处罚。当事人朱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朱想*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了部分进货查验义务,提供了一部分所采购的食品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相关证据,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得知自己单位生产的豆芽检验不合格后销毁已生产的公斤*豆芽,而且立即自行停止生产豆芽。当事人朱想*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处罚”的规定,符合减轻或从轻处罚相关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朱想*做出如下行*处罚:1、没收适用于豆芽生产的“绿豆专用营养液”(三分之一瓶);2、没收违法所得元;3、罚款(壹万)元。(三)原因排查及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经排查,造成该批豆芽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过程控制不严。巴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该生产者认真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生产过程控制,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二、巴楚县吾布力喀斯木达吾提粮油店销售的白菜(一)抽检基本情况巴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年6月19日对巴楚县吾布力喀斯木达吾提粮油店销售的白菜进行监督抽检,抽样地点:巴楚县团结西路(农贸市场),抽样数量:2.5公斤,抽样单编号:NCP。检验不合格项目:啶虫脒项目,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该店销售的白菜,因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T-《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二)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年7月24日巴楚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向巴楚县吾布力喀斯木达吾提粮油店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NO:SAG-SP21-),经现场检查和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年6月19日从城南市场巴楚县阿布都艾尼阿布力孜蔬菜销售店购进9公斤普通白菜,*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抽检2.5公斤,其他剩下的6.5公斤未销售,全部烂在了店里面。负责人把烂掉的蔬菜全部扔进了商店附近的垃圾桶内,本案无违法所得。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2)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白菜本应依此规定处罚,但由于当事人在购进白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及购进的数量,并且当事人不知道其采购的白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处罚: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2、决定免于处罚。(三)原因排查及食品经营者整改情况。原因详情:进货渠道控制不严。责令整改,当事人表示将加强《食品安全法》的学习,今后在采购食用农产品时一定要查验对方的证照和合格证明,建立完善进货台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至少保存6个月的相关凭证和记录。三、巴楚县乐双蔬菜店销售的辣椒(一)抽检基本情况*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年6月28日对巴楚县乐双蔬菜店销售的辣椒进行监督抽检,抽样地点:*喀什地区巴楚县友谊南路星公馆小区1-14号店铺),抽样数量:1.1公斤,抽样单编号:AC。检验不合格项目:啶虫脒,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该蔬菜店所销售的辣椒,因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二)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年8月1日巴楚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向巴楚县乐双蔬菜店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NO:AC),经现场检查和调查,巴楚县乐双蔬菜店当事人于年6月28日从巴楚县城南市场、果业菜市场以2.5元/公斤购进了9公斤辣椒,以4元/公斤共销售了6.9公斤,其余腐烂变质处理,共获利10.35元。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2)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辣椒本应依此规定处罚,但由于当事人在购进白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及购进的数量,并且当事人不知道其采购的辣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0.35元。(三)原因排查及食品经营者整改情况。原因详情:进货渠道控制不严。责令整改,当事人表示将加强《食品安全法》的学习,今后在采购食用农产品时一定要查验对方的证照和合格证明,建立完善进货台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至少保存6个月的相关凭证和记录。四、巴楚县有滋有味蔬菜店销售的白菜(一)抽检基本情况巴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年6月16日对巴楚县有滋有味蔬菜店销售的白菜进行监督抽检,抽样地点:*喀什地区巴楚县巴楚镇城南市场68号,白菜抽样数量:2.5公斤,抽样单编号:NCP。检验不合格项目:啶虫脒、氯氟氰菊酯、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等8项。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该店销售的白菜,因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二)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年7月24日巴楚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向巴楚县有滋有味蔬菜店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NO:SAG-SP21-),经现场检查和调查,当事人于年6月15日,从位于阿克苏果业市场的阿克苏市马光成蔬菜批零店以每公斤2元价格购进了85公斤油白菜,已销售完毕,获利.5元。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2)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白菜本应依此规定处罚,但由于当事人在购进白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及购进的数量,并且当事人不知道其采购的白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处罚: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5元。(三)原因排查及食品经营者整改情况。原因详情:进货渠道控制不严。责令整改,当事人表示将加强《食品安全法》的学习,今后在采购食用农产品时一定要查验对方的证照和合格证明,建立完善进货台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至少保存6个月的相关凭证和记录。五、巴楚县木开热甫伊合拉斯商行销售的红糖、油菜花蜜和山花蜂蜜(一)抽检基本情况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年6月24日对巴楚县木开热甫伊合拉斯商行销售的红糖、油菜花蜜和山花蜂蜜进行监督抽检,抽样地点:*喀什地区巴楚县文化东路(万隆商贸城1-1-1号)。抽样数量:红糖2袋1.8公斤,抽样单编号:GC。检验不合格项目:总糖分,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该商行所销售的红糖,因总糖分项目不符合GB/T-《红糖》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数量:油菜花蜜4瓶2公斤,抽样单编号:GC。检验不合格项目:果糖和葡萄糖,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该商行所销售的油菜花蜜,因果糖和葡萄糖项目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数量:山花蜂蜜4瓶2公斤,抽样单编号:GC。检验不合格项目:果糖和葡萄糖,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该商行所销售的山花蜂蜜,因果糖和葡萄糖项目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二)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年7月27日巴楚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向巴楚县木开热甫伊合拉斯商行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GC、GC和GC),经现场检查和调查,于年6月底从喀什澳特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8元每袋的价格共购进了1件(12袋)红糖,10元每袋的价格销售了两袋、2袋抽检备样,剩余8袋被执法人员暂扣,年5月以16元每瓶的价格共购进了1件(8瓶)油菜花蜜,19元每瓶的价格销售了4瓶、抽检备样4瓶,同样从喀什市塔依尔艾力麦西来扑蜂蜜店以16元每瓶的价格共购进了1件(8瓶)山花蜂蜜,19元每瓶的价格销售了4瓶抽检备样4瓶,截止年7月27日当事人销售了2袋红糖、4瓶油菜花蜜和4瓶山花蜂蜜。年7月27日开始对已销售的不合格进行召回,截止年8月1日召回数量为0袋。上述产品涉案货值金额12袋(红糖)×10元+8瓶(油菜花蜜)×19元+4瓶(山花蜂蜜)×19元=++=元,违法所得(红糖)20-16=4元、(油菜花蜜)76-64=12元、(山花蜂蜜)76-64=12元,共计违法所得4+12+12=28元。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2)项的规定,构成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销售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红糖、油菜花蜜和山花蜂蜜本应依此规定处罚,但由于当事人在购进红糖、油菜花蜜和山花蜂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及购进的数量,并且当事人不知道其采购的红糖、油菜花蜜和山花蜂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处罚:1.没收检验不合格红糖8袋;2.没收违法所得28元。(三)原因排查及食品经营者整改情况。当事人履行了日常索证索票,各项索证留存和进货查验制度,前期未发现任何不具备售卖条件的情况。此次事件发生后,当事人表示将加大力度对供应商及产品质量更加严格把关,%及时索要所有进货商品各批次最新检测报告,并对所有国抽、省抽商品及时进行自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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